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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適用范圍
本指南適用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、保險代理集團(控股)公司設立審批、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的申請和辦理。
二、時間限制:
三、辦理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、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,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、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。
四、受理機構
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、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受理機關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;保險代理集團(控股)公司設立審批受理機構為中國保監會辦公廳;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受理機構為中國保監會辦公廳。
五、決定機構
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、保險代理集團(控股)公司設立審批決定機關為中國保監會;經營區域僅限于注冊地所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、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決定機關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;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受理機關為中國保監會。
六、審批數量
無限制。
七、辦事條件
(一)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審批。
1.股東、發起人信譽良好,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。
2.注冊資本達到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 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。
3.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;
4.董事長、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。
5.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。
6.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。
7.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、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。
8.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二)保險代理集團(控股)公司設立審批。
1.股東、發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譽良好,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。
2.注冊資本達到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。
3.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有關規定。
4.董事長、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。
5.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。
6.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。
7.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、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。
8.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,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;
9.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%以上;
10.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三)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。
1.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;
2.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;
3.有固定的營業場所;
4.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。
(四)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。
允許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,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:
1.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;
2.提出申請前3年的平均業務收入不低于50萬港元;
3.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萬港元。
允許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(含深圳)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,經營區域未廣東省(含深圳),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:
1.申請人
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;
2.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于50萬港元,提出申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萬港元;
3.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;
4.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1年以上。